合伙人有债资比限制吗?
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要求,因为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合伙企业的注册对资本没有明确要求,合伙企业注重的是合伙人,对资本的依赖不是很强,且其中会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并未规定最低注册资本。合伙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受债资比控制?
首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该文件调整的税收法律关系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并不适用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其次,在合伙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根据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并没有对借款利息支出提出不能超过债资比2:1的限制。所以,不能要求合伙企业对超过债资比2:1的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调整。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没有实收资本之说,不存在资本弱化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