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单边主义的好句子汇聚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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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单边主义的好句子汇聚60条

关于浅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论文

【第1句】: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与评价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关系的争论,追根溯源可以用两个问题进行总结: 【第1句】:两者之间是否为同一法律体系?

【第2句】:两者何者优先,亦或者是两者是互相独立的,不会产生何者优先的问题? 对于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学说上出现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论点。

( 一) 一元论

一元论的坚持的观点是两者属于一个法律体系,而在效力等级上又分为两种理论: ①国内法优先说。②国际法优先说。

【第1句】: 国内法优先说。

国内法优先说包含了两种说法,一种是国际法从属说,即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它仅仅适用于一国的对外关系当中。另一种说法则是:国际法是国家主权意志的“自我限制”的表现。因为每个国家都有着绝对的主权,其有权利决定与各个国家制定何种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种决定完全是考虑到自己的国家利益,完全以自己国内的法律为转移,同时,国家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利因与其自己的利益不相符合为由,不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

【第2句】: 国际法优先说。

提倡这种学说的凯尔森认为两者的主体都是个人,其调整对象是个人的行为,虽然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的行为,但一国的行为是可以还原为代表该国的个人的行为中去,同时,在法律渊源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同是习惯和条约,虽然两者造法方式不同,但造法方式的不同不能代表所造出的法律就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即凯尔森认为两者属于相同的`法律体系。同时国际法的的效力范围不受限制,但国内法的效力范围则是受限制的,因为只有这样,各国的国内法才能同时有效,另外,如果国内法不能限制自身的效力范围,那么它只能依靠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去限制,即国际法。进而也就推导出国际法的职能就是将各国的国内法的效力范围予以限制。同时他还提出“基础规范”这一概念, “基础规范”实际上是一种“约定必须遵守”的传统道德性准则,而这种“基础规范”则直接赋予了国际法的效力,最后国际法又赋予了国内法的效力。所以不管是从法律的效力来源还是法律的适用范围,国际法总的来说都要优先于国内法。

【第2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实践

( 一) 国际法中适用国内法的实践

国内法从国际法的制定之初就在不断地影响着国际法,具体表现在罗马法对国际法的影响。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很大程度上吸取了罗马法中的相关内容。随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发展,在国际法层面上适用国内法表现出了国际组织对一国国内法的态度。就现实情况来看,这种表现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第1句】: 国家不以国内的法律作为违反自身国际义务的根据。在一国做出承诺的国际条约中,国家应当遵守自身的义务,当不履行自身的义务从而引起国际法上的法律后果时,即使一国的行为在其国内法管辖范围内是合法的,但在国际上仍是非法行为,仍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第2句】: 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不得将自身的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并强行要求其他国家遵守。这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国际上盛行的单边主义,同时也是国际法上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的要求。

【第3句】:结语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的讨论为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适用中的冲突奠定了理论基础,随着世界各国之间联系越来越紧密,人们就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方向也由其中的差异性转变为其中的联系。结合国际上的理论学说,以及各个国家对国际法的实际应用的实践,在实际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时,我们要把握以下原则:

( 一) 两者间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从适用主体,适用范围以及适用的目的来说,两者的差异是显著的。所以在其各自的领域中,并不会存在孰高孰低的问题,一国不能使其本国的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随便修改国际法规则,同时也不允许将其本国的法律强加于他国的法律之中。当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时,当然要适用由国家间达成合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当一国不遵守这些法律规范时,自然要承担国际上的法律责任。

( 二) 两者之间联系密切,互相补充国际法产生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利益,国际法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对外政策的集中体现。

随着国际间各国交流越发密切,其中的利益关系也越发紧密,自然会需要一种强有力的规范来来约束各国行为,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前提下,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尽力维护和扩大每个国家的利益。同时,国内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一国内部利益,外部利益与内部利益能够达到相互平衡与协调,是一国能够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所在。所以可以说,在国家利益方面,两者是相互贯通,互补互助的关系。

( 三) 积极面对两者之间的冲突

探寻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关系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两者之间冲突规范的出现,而在实践中两者在某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上必然会存在冲突。但是,当冲突出现时,在一国已经对有冲突的条约申明保留的前提下,此国际条约便不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也不存在为违反此条约而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但如果一国已经同意加入某国际条约,则必须要按照“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严格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当事国不能以本国的国内法作为其不履行职责的借口。此外,一国还要及时修改国内法律法规,或者及时发布权威性的司法解释,使本国法律与已经签署并认可的条约规定相符合。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只有坚持以上原则,才能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解决两者间的冲突,保证两者正确合理的适用,维护本国利益,促进世界各国关系和平健康稳定发展。

关于国际法论文的文章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国际法论文6000字。

仲裁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一项协议,一经有效订立,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对于当事人和法院而言,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阻止当事人就协议范围内的争议提起诉讼和排除法院对该争议行使管辖权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后都能严格遵守,依约将协议范围内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但在实践中,也常有一些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后反悔,无视或违反仲裁协议中的约定,在对方当事人提起仲裁之前,甚至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中止诉讼程序,甚至命令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以强制执行仲裁协议,为仲裁协议的有效实现提供支持。本文拟从法院支持仲裁协议的角度,就诉讼程序的中止和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等问题作一些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和剖析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对促进我国相关立法及实践的发展和完善有所启发和助益。

当事人违反约定将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提起诉讼,法院应拒绝受理或中止诉讼程序,以支持仲裁。但是,法院是应主动中止诉讼程序,还是只能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中止诉讼程序,以及法院基于何种理由中止或拒绝中止诉讼程序,都是需要加以研究和明确的问题。

根据仲裁国际立法、国内立法以及实践,一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提起诉讼,只有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执行该仲裁协议的请求时,法院才能中止诉讼程序。换言之,法院一般只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中止诉讼程序,而不主动依职权中止诉讼程序。在起草1958年《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过程中,英国代表曾经建议,法院不仅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且可以自行决定将争议交付仲裁。英国的建议遭到了以土耳其、以色列为代表的多数国家的反对,他们认为,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争议交给法院审理时,法院不应享有强制仲裁的权力。最后,《纽约公约》采纳了当前的条文,不允许法院自行中止诉讼程序。

不允许法院主动依职权或自行中止诉讼程序,无疑是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的。因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既然当事人有协商订立仲裁协议,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自由,那么当事人也应有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仲裁的自由,只要他们彼此之间能就此达成一致。一方当事人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而提起诉讼,已表明该方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意愿,另一方当事人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援引仲裁协议就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而是实质性地参与诉讼,进行答辩甚至提出反诉,则亦表明其对仲裁协议的放弃。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已通过其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的行为,默示地达成了放弃仲裁协议的一致。对此,法院理应予以尊重,并及时行使其已经合法取得的.管辖权 ,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否则,将可能陷当事人于打仲裁不愿、打诉讼不能的尴尬境地。

当事人以仲裁协议的存在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法院是否准许,往往还需视仲裁协议及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而定。例如,在仲裁国际立法、国内立法以及实践中,通常会有关于仲裁协议不是无效的、失效的、不可执行的 ,或申请方当事人未实质性地参与诉讼程序 等方面的要求,否则法院可以拒绝当事人的请求,而继续诉讼程序。在有的国家,还曾有过区分国内仲裁协议和国际仲裁协议,适用宽、严不同的标准来决定是否中止诉讼程序的做法。这一方面,英国在1996年以前的做法十分具有代表性,以下将重点进行论述。

(一)依国内仲裁协议裁量中止诉讼程序

英国传统的仲裁法中曾有所谓法院管辖权无处不在、无所不及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不得借助于意思自治原则,以仲裁协议的形式剥夺法院的管辖权。凡仲裁协议中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员是双方唯一的和最终的裁判者等条款,在英国法上都被认为是无效的。以后,英国在司法实践中虽一般不主动干预仲裁,但在法律上仍不愿意承认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的作用。

英国《1950年仲裁法》颁布后,英国在限制仲裁协议的效力方面虽然有明显放松,但仍然很不彻底。主要表现在区分国内仲裁协议和国际仲裁协议,适用不同的标准决定是否中止诉讼程序。这种区分在其后的《1975年仲裁法》中进一步得到了强调,并一直延续至《1996年仲裁法》生效实施前。

根据《1950年仲裁法》 ,如果当事人援引一项国内仲裁协议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是否准许,法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通常须具备以下几项条件,当事人的请求才可能得到满足:(1)争议事项是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内的;(2)被告除出庭外,没有提出(实质性)答辩,也未采取其他步骤;(3)争议的问题不依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无充分的理由;(4)请求中止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已准备并且愿意进行仲裁。其中,争议的问题不依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无充分的理由这一条件中的弹性措词,为法院认定是否存在拒绝中止诉讼程序的充分理由,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使得诉讼程序的中止充满了不确定性。

(二)依国际仲裁协议强制中止诉讼程序

如果当事人援引一项国际仲裁协议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法院一般须予强制中止,而不拥有任何的自由裁量权。这既是英国所强调的尊重国际商业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的政策的体现,也是英国依《纽约公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根据《1950年仲裁法》及主要体现《纽约公约》内容的《1975年仲裁法》, 除非仲裁协议无效(null)、失效(void)、无法执行(inoperative)或不能履行(incapable of being performed),或者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没有应依该协议提交仲裁的争议,法院不得拒绝中止诉讼程序。

对于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无法执行一般比较容易认定,但是对于何谓不能履行,则往往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在雅诺什?帕克齐诉亨德勒与纳特曼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由于贫穷,需要司法救助,因而请求法院同意继续诉讼,因为这种救助是仲裁所无法提供的。此外,他也不具备依有关仲裁规则支付必需的保证金的能力。因此,他提出仲裁协议是不能履行的。但法院裁定,这属于一方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不属于仲裁协议不能履行。对于国内仲裁协议,原告的贫穷和他对司法救济的依赖,是可能说服法院拒绝中止诉讼程序的,尤其是在所称的贫穷是由于被告违约造成的时候,否则原告就不会有挽回局面的机会。但是对于国际仲裁协议,这却不是一项有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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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的论文

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以下是专门为你收集整理的关于国际法的论文,供参考阅读!

摘要:网络战的特征与传统站的特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网络战对当代的国际法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因此需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此来完善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关的信息,完善相应的信息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的利益,使其不受到攻击。

关键词:国际法;网络战;我国;应对策略

在所有领域中,军事领域的高科技是最为集中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均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其中也包括了军事领域,进而诞生了网络战,不仅使得军事理论得到了改革,也引发了国际法当中的诸多问题,突显出了发来的滞后性。武装冲突法主要是对战争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运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受难者,该法反映出了人们对战争的反省,并且该法在解决战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军事需要以及遵守国际法。因此,如何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法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1句】:网络战的国际法概述

(一)网络战在国际法上的形式及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新型的作战方式,目前,国际法还未对网络战的定义进行统一,由于网络战类型的发展较为迅速,其定义也在不断变化。

【第1句】: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网络的攻防军事行动,主要是指利用相关技术来对敌方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打击及摧毁,但又不会影响自身的信息系统运行。社会在高速的发展,网络战当然也在不断的得到更新,其已经成为了杀伤力最大的一种作战形式,若网络战与火力战进行结合,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也正是因为这点,世界各国都在组建自己国家的网络战不低,增强自己国家的.作战能力。在20世纪九十年代时,美国率先提出了以网络为中心的战争,并在一些军事行动中动用了此种技术,例如在对阿富汗进行打击时以及伊拉克战争中。目前,网络战在世界各国中均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应用。

【第2句】: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形式当今,全面的网络战中还没有在整个世界发生过,依照现有的理论和形式对网络作战进行分析,可将网络战划分为三种形式:

(1)秘密行动。类似于间谍,网络作战中,秘密行动作战方式最为常见,目的是收集和窃取他国的资料;

(2)小范围的网络战争。对敌方使用公开性的手段对其进行网络攻击,摧毁其网络信息系统,攻击的方面有很多,例如商业金融等,此种形式的破坏力相当于实际的活力战争所产生的经济破坏。

(3)运用网络和实际结合的打击方式。如今,战争的手段不断像计算机和数据方面发展,并且在通常会议网络为作战基础,这也使得活力站进去了一个新的阶段。利用网络和火力的相结合,使得杀伤力最大化,从而摧毁敌方。网络战所攻击的目前涵盖了计算机、防空网以及雷达网等方面。在美国对伊拉克进行军事行动前,美军就利用网络攻击将伊拉克军队的防空系统摧毁,使其防空系统属于瘫痪状态,进而为美军的军事行动创造机会。同样,在美国对北约进行军事行动中,也是利用了网络作战的优势,利用计算机病毒对北约的计算机网络进行攻击,使得北约的信息系统无法正确操作,进而为美国军事行动提供机会,以达到摧毁敌军的目的。

(二)国际法上网络战的主要特点网络战与传统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的特点上,如下:

【第1句】:即时性与非接触性存在差别在传统的战争中,如若要开战,则能很明显的发现诸多迹象,例如军队调动以及火力集结等,而网络战就很难发现其开战前的相关准备,世界各国在各个时间内均有可能会受到其他国家的网络攻击,并且攻击者在发动进宫后会迅速的撤离,抹掉痕迹,很难被发现,网络作战的即时性在这点上得到了体现。传统的战争地点可能是在某个国家,也可能是在某个地区,但网络战的战争场地是在网络空间内,网络战不会受到地域或时间的影响,因此跨国性是网络战具有的特性,双方即便是在激烈的交战中,也没有交集点的存在,充分体现出了网络战的非接触性。

【第2句】:难以锁定网络攻击者被攻击方因遭到攻击而产生损失在网络战中经常发生,如若被攻击方想发动反击时,就必须对攻击方的身份进行确认,但是在网络的空间内,很难对攻击者的确切位置进行确认,无法确认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如若单单只通关IP地址的显示来确认攻击者的身份则显得缺乏技术。跨国攻击者不单单只跨越一个国家来进行攻击,有时甚至会跨越多个国家,只需在一个国家内租用一个服务器即可实行攻击,甚至利用这台服务器进行转国攻击,这就使得被攻击者很难发现攻击者的来源,不能对其位置进行确定。

【第3句】:作战双方的网络战能力具有非对称性在国际网络战争中,每个国家的军事力量都不同,存在着差距,但网络战的能力很有可能是相同的。拥有一定网络战争能力的国家很可能对信息大国进行攻击。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很多黑客已经接近正规部队的作战能力,因此,网络作战能力在不同国家中具有非对称性。如北约对南联盟进行空袭时,南联盟军队就利用网络攻击对北约的信息网络进行了攻击,使得北约的信息网络处于瘫痪状态,拖延了北约的空袭。

【第2句】:基于国际法视角我国应对网络战的对策

(一)遵守国际法规,避免陷入被动“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加入了国际法战争法公约,但少数对我国主权有危害的国际法公约和条款予以保留和抵制。同时我国秉着严格遵守国籍法规条约的原则,以免自己在战争中陷入被动。中国应对现代网络战对国际法的遵守主要表现如下:

【第1句】:战争权运用只有几种特殊情况才能动用武力,这是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坚持非特殊情况绝不先发动网络攻击。

【第2句】:区分打击目标我国严格遵守“军事必要”原则,面对更具挑战的未来的网络战争,我军一定要正确并且严格的区分网络用途,军用网络、民用网络一定要区分好。民用的网络是民用设备,要受到国际法的保护,要避免遭到攻击。无论用任何形式对民用网络进行破坏,其行为都是违法的,必须受到相关国际法制裁。

【第3句】:保护中立国在网络战中,我国绝不会肆意扩大网络战争范围,谨慎选择作战目标,不会对中立国家的网络进行主动攻击,也不通过利用中立国家来攻击其他敌方。

【第4句】:使用正确作战手段国际社会最为深恶痛绝的作战手段就是背信弃义,隐蔽性是网络作战固有的特性,欺骗性较强是网络作战具有的特点,所以,网络作战手段需要不断的规范。在网络作战中,迷惑对方,诱使对方轻率行动的手段和作战方法是可行的。比如,设置虚假情报、虚假目标、虚假伪装等等。但是绝对不可以用联合国际组织做掩护,将自己的攻击行为伪装成联合国组织或费交战国的行为。

(二)参与制定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条约在现代战争的发展十分迅猛的当下,国际法和战争法已经严重滞后,网络战就更加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所以,立法问题在针对于网络战方面迫在眉睫。因为极少数发达国家掌握了网络互联网的核心技术,所以,他们很有可能对国际社会网络法的立权进行操控和干涉,从而谋得了独自掌握未来战场的便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从自身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网络战国际法的法规条约,才能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网络霸权的情况发生,为争取网络世界的和平发挥自身的作用。

(三)争取国际社会舆论支持当自身受到攻击时,不能将报复作为首选,报复只会让战争继续升级。我们应该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网络攻击行为进行严厉的谴责,同时获得国际社会舆论支持,利用国际社会的大环境和平解决网络争端。

(四)培养我国的网络人才想要适应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为了更好的适应网络战的形势,我军必须建立一支能够担当使命的网络特种部队,捍卫我军信息安全,做好充足的准备进行有组织和规模的网络战争。同时,信息基础建设同样要加强,信息网络技术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更新进步,不违反国际法的原则下不断与敌方展开网络空间的对抗,最终实现我方作战目的。

(五)在网络战争中灵活的运用国际法在政治手段无法解决问题时,军事手段就会发挥作用,军事服务政治。作战实践证明,军事斗争需要有效的法律战进行配合,打赢战争的有效途径就是灵活运用国际法。遵守灵活运用军事需要的原则,履行国际义务的前提下,运用大胆的作战形式,当战争需要冲突于国际法时,要灵活运用国际法进行解释,采取的军事行动要有利于己方,从而摆脱某一国际法条约的束缚。同时,还要灵活的运用国际法来平衡军事需求和战争的成本。达到军事效能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国家的利益。必要时候,在国际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在战争中取得优势。

【第3句】:结语

“网络战”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学界持续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要本着长期遵守国际法规条约的原则,积极参与制定有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规,反对利用中立国,严厉谴责违反国际法规的行为,不断建设能够捍卫我国信息安全的新型网络部队,才能让我过在严峻的网络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宋鲡.网络战中的国家自卫权研究[D].吉林大学,20【第14句】:

[2]王军.多维视野下的网络战:缘起、演进与应对[J].世界经济与政治,2024,07:80-98+158-1【第59句】:

[3]朱雁新.计算机网络攻击之国际法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第11句】:

[4]黄志雄.国际法视角下的“网络战”及中国的对策——以诉诸武力权为中心[J].现代法学,2024,05:145-1【第58句】:电子商务

国际法专业论文

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网络的攻防军事行动,主要是指利用相关技术来对敌方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打击及摧毁,但又不会影响自身的信息系统运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提供到的国际法专业论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参考学习!

国际法中的网络战策略

摘要:网络战的特征与传统站的特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网络战对当代的国际法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因此需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此来完善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关的信息,完善相应的信息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的利益,使其不受到攻击。

关键词:国际法;网络战;我国;应对策略

在所有领域中,军事领域的高科技是最为集中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均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其中也包括了军事领域,进而诞生了网络战,不仅使得军事理论得到了改革,也引发了国际法当中的诸多问题,突显出了发来的滞后性。武装冲突法主要是对战争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运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受难者,该法反映出了人们对战争的反省,并且该法在解决战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军事需要以及遵守国际法。因此,如何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法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1句】:网络战的国际法概述

(一)网络战在国际法上的形式及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新型的作战方式,目前,国际法还未对网络战的定义进行统一,由于网络战类型的发展较为迅速,其定义也在不断变化。

【第1句】: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网络的攻防军事行动,主要是指利用相关技术来对敌方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打击及摧毁,但又不会影响自身的信息系统运行。社会在高速的发展,网络战当然也在不断的得到更新,其已经成为了杀伤力最大的一种作战形式,若网络战与火力战进行结合,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也正是因为这点,世界各国都在组建自己国家的网络战不低,增强自己国家的作战能力。在20世纪九十年代时,美国率先提出了以网络为中心的战争,并在一些军事行动中动用了此种技术,例如在对阿富汗进行打击时以及伊拉克战争中。目前,网络战在世界各国中均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应用。

【第2句】: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形式当今,全面的网络战中还没有在整个世界发生过,依照现有的理论和形式对网络作战进行分析,可将网络战划分为三种形式:

(1)秘密行动。类似于间谍,网络作战中,秘密行动作战方式最为常见,目的是收集和窃取他国的资料;

(2)小范围的网络战争。对敌方使用公开性的手段对其进行网络攻击,摧毁其网络信息系统,攻击的方面有很多,例如商业金融等,此种形式的破坏力相当于实际的活力战争所产生的经济破坏。

(3)运用网络和实际结合的打击方式。如今,战争的手段不断像计算机和数据方面发展,并且在通常会议网络为作战基础,这也使得活力站进去了一个新的阶段。利用网络和火力的相结合,使得杀伤力最大化,从而摧毁敌方。网络战所攻击的目前涵盖了计算机、防空网以及雷达网等方面。在美国对伊拉克进行军事行动前,美军就利用网络攻击将伊拉克军队的防空系统摧毁,使其防空系统属于瘫痪状态,进而为美军的军事行动创造机会。同样,在美国对北约进行军事行动中,也是利用了网络作战的优势,利用计算机病毒对北约的计算机网络进行攻击,使得北约的信息系统无法正确操作,进而为美国军事行动提供机会,以达到摧毁敌军的目的。

(二)国际法上网络战的主要特点网络战与传统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的特点上,如下:

【第1句】:即时性与非接触性存在差别在传统的战争中,如若要开战,则能很明显的发现诸多迹象,例如军队调动以及火力集结等,而网络战就很难发现其开战前的相关准备,世界各国在各个时间内均有可能会受到其他国家的网络攻击,并且攻击者在发动进宫后会迅速的撤离,抹掉痕迹,很难被发现,网络作战的即时性在这点上得到了体现。传统的战争地点可能是在某个国家,也可能是在某个地区,但网络战的战争场地是在网络空间内,网络战不会受到地域或时间的影响,因此跨国性是网络战具有的特性,双方即便是在激烈的交战中,也没有交集点的存在,充分体现出了网络战的非接触性。

【第2句】:难以锁定网络攻击者被攻击方因遭到攻击而产生损失在网络战中经常发生,如若被攻击方想发动反击时,就必须对攻击方的身份进行确认,但是在网络的'空间内,很难对攻击者的确切位置进行确认,无法确认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如若单单只通关IP地址的显示来确认攻击者的身份则显得缺乏技术。跨国攻击者不单单只跨越一个国家来进行攻击,有时甚至会跨越多个国家,只需在一个国家内租用一个服务器即可实行攻击,甚至利用这台服务器进行转国攻击,这就使得被攻击者很难发现攻击者的来源,不能对其位置进行确定。

【第3句】:作战双方的网络战能力具有非对称性在国际网络战争中,每个国家的军事力量都不同,存在着差距,但网络战的能力很有可能是相同的。拥有一定网络战争能力的国家很可能对信息大国进行攻击。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很多黑客已经接近正规部队的作战能力,因此,网络作战能力在不同国家中具有非对称性。如北约对南联盟进行空袭时,南联盟军队就利用网络攻击对北约的信息网络进行了攻击,使得北约的信息网络处于瘫痪状态,拖延了北约的空袭。

【第2句】:基于国际法视角我国应对网络战的对策

(一)遵守国际法规,避免陷入被动“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加入了国际法战争法公约,但少数对我国主权有危害的国际法公约和条款予以保留和抵制。同时我国秉着严格遵守国籍法规条约的原则,以免自己在战争中陷入被动。中国应对现代网络战对国际法的遵守主要表现如下:

【第1句】:战争权运用只有几种特殊情况才能动用武力,这是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坚持非特殊情况绝不先发动网络攻击。

【第2句】:区分打击目标我国严格遵守“军事必要”原则,面对更具挑战的未来的网络战争,我军一定要正确并且严格的区分网络用途,军用网络、民用网络一定要区分好。民用的网络是民用设备,要受到国际法的保护,要避免遭到攻击。无论用任何形式对民用网络进行破坏,其行为都是违法的,必须受到相关国际法制裁。

【第3句】:保护中立国在网络战中,我国绝不会肆意扩大网络战争范围,谨慎选择作战目标,不会对中立国家的网络进行主动攻击,也不通过利用中立国家来攻击其他敌方。

【第4句】:使用正确作战手段国际社会最为深恶痛绝的作战手段就是背信弃义,隐蔽性是网络作战固有的特性,欺骗性较强是网络作战具有的特点,所以,网络作战手段需要不断的规范。在网络作战中,迷惑对方,诱使对方轻率行动的手段和作战方法是可行的。比如,设置虚假情报、虚假目标、虚假伪装等等。但是绝对不可以用联合国际组织做掩护,将自己的攻击行为伪装成联合国组织或费交战国的行为。

(二)参与制定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条约在现代战争的发展十分迅猛的当下,国际法和战争法已经严重滞后,网络战就更加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所以,立法问题在针对于网络战方面迫在眉睫。因为极少数发达国家掌握了网络互联网的核心技术,所以,他们很有可能对国际社会网络法的立权进行操控和干涉,从而谋得了独自掌握未来战场的便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从自身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网络战国际法的法规条约,才能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网络霸权的情况发生,为争取网络世界的和平发挥自身的作用。

(三)争取国际社会舆论支持当自身受到攻击时,不能将报复作为首选,报复只会让战争继续升级。我们应该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网络攻击行为进行严厉的谴责,同时获得国际社会舆论支持,利用国际社会的大环境和平解决网络争端。

(四)培养我国的网络人才想要适应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为了更好的适应网络战的形势,我军必须建立一支能够担当使命的网络特种部队,捍卫我军信息安全,做好充足的准备进行有组织和规模的网络战争。同时,信息基础建设同样要加强,信息网络技术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更新进步,不违反国际法的原则下不断与敌方展开网络空间的对抗,最终实现我方作战目的。

(五)在网络战争中灵活的运用国际法在政治手段无法解决问题时,军事手段就会发挥作用,军事服务政治。作战实践证明,军事斗争需要有效的法律战进行配合,打赢战争的有效途径就是灵活运用国际法。遵守灵活运用军事需要的原则,履行国际义务的前提下,运用大胆的作战形式,当战争需要冲突于国际法时,要灵活运用国际法进行解释,采取的军事行动要有利于己方,从而摆脱某一国际法条约的束缚。同时,还要灵活的运用国际法来平衡军事需求和战争的成本。达到军事效能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国家的利益。必要时候,在国际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在战争中取得优势。

【第3句】:结语

“网络战”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学界持续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要本着长期遵守国际法规条约的原则,积极参与制定有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规,反对利用中立国,严厉谴责违反国际法规的行为,不断建设能够捍卫我国信息安全的新型网络部队,才能让我过在严峻的网络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宋鲡.网络战中的国家自卫权研究[D].吉林大学,20【第14句】:

[2]王军.多维视野下的网络战:缘起、演进与应对[J].世界经济与政治,2024,07:80-98+158-1【第59句】:

[3]朱雁新.计算机网络攻击之国际法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第11句】:

[4]黄志雄.国际法视角下的“网络战”及中国的对策——以诉诸武力权为中心[J].现代法学,2024,05:145-1【第58句】: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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