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社会捐赠物品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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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社会捐赠物品感言

请问哪里接收社会人员的捐赠物品

你捐赠物品的人员是否有什么条件要求吗

是给组织还是个人也可以呀。

我们村子的小孩人家还是有好几家的呀。

如何可以给个人:告诉你一个地址: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猛洞瑶族乡坝子村委会上垮土村小组,李云艳收。

邮政编码:66360

【第3句】:

爱心捐赠校服捐赠者感言

一份情、一份爱心、涓涓细流能汇成了江海,深信只要人人都献出一份爱,世界将会变得美好人间.经过这次的募捐活动,我深深地感觉到募捐活动对于我们而言不仅仅是一次普通的义工活动,更多的是一种磨砺,一种煅炼.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学会了如何奉献自己的爱心,体验到途中酸甜苦辣,使是我们受益匪浅.出发前每个人都满腔热情,兴致勃勃,到最开始募捐时我们突然支支吾吾了,怕被别人拒绝,怕被人质疑,后来认真想一下这或是锻炼自己承受压力的好机会,有什么可怕的,我们是为贫穷的老人献一份爱心,这是我们义务,更是我们的责任.过路人从开始的不接受到后来的踊跃支持,特别是一个三岁小朋友,哭着要妈妈献一份爱心,当妈妈给了他一块钱投入我们募捐箱时他笑得很甜很甜,在他的笑容中,仿佛感受到需要帮助的老人后幸福.其中的酸甜只能自己体会,之前的再累再苦都是值得的,快乐所为大家共享。

差不多两个小时,我们的箱子由一下子空的,到差不多满了,募捐到了一千多块,我们深知一千块背后的意义是为素为谋面的陌生人传递对老人爱心,也许途中这一点累不算什么。

希望我们的这些爱心能为孤寡老人带来一份温暖。

吃亏是福,这是每一个义工都知道的,当老人流露最灿烂的笑容, 那是我们最幸福的时候,再多的金钱也换不来.希望这种爱心能源源不息地传递, 每个角落都有爱的影子

捐赠仪式的感谢词

我高三文科班的学生,嘿嘿.. 商品的定义 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定义:

【第1句】: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或用于交换)的对他人或社会有用的劳动产品。

【第2句】: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第3句】:商品是经过交换且非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

而捐赠物品不用来交换(不符合定义2),也没有进入流通领域,所以不属于商品.再补充点:商品的特征

【第1句】:作为商品,首先必须是劳动产品。

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劳动产品就不能成为商品。

比如,自然界中的空气、阳光等,虽然是人类生活所必需,但这些都不是劳动产品,所以它们不能叫做商品。

【第2句】:作为商品,还必须要用于交换。

商品总是与交换分不开的。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用来交换,即使是劳动产品,也不能叫商品。

比如说在古代,传统的男耕女织式的家庭生产,种出来的粮食和织出来的布,尽管都是劳动产品,但只是供家庭成员自己使用,并不是用来与他人交换的,因而也不是商品。

【第3句】:对他人或社会有用。

没有用就不会发生交换,有用才能发生交换。

以上关于商品特征的描述,目前尚有争议。

我们是一家慈善基金会,主要是收到捐赠物品后再捐赠出去,请问这样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如果是民间慈善组织,适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关于民间非赢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和处理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①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

这一制度的发布,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对各种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会计概念问题。

  (一)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但对于接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人还是净资产则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应当和企业一样,将接受的捐赠确认为净资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将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

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即它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最终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因此,应当将其确认为收入。

  我国采纳了上述第二种观点,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二)对于取得的捐赠,是否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

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

但是,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则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在所附条件满足之前不能确认收人。

按照这一意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附条件捐赠时,应当首先将其计入“递延收入(或者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

比如,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只有在合理保证企业将满足所附条件和补助能够收到时,才能够予以确认;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

按照这一规定,收到的政府补助将被确认为负债,计人“递延收入”,然后,分期摊销,计人有关会计期间的收入。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附条件的捐赠确认为“递延收入”,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捐赠资产时,尽管对于捐赠资产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但是并不存在需要偿还捐赠资产或者相应资金的现时义务,所以,不应当将收人递延,确认为负债。

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只要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取得了捐赠资产的控制权,导致了净资产的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应当将其确认为当期收入。

  考虑到上述第一种观点在会计基本概念上站不住脚,而且容易导致收入确认和计量上的主观随意性,再加上已经作出决议,否定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的做法,准备取消这一准则或者以新的准则取而代之。

而第二种观点将是拟选用的方法,也是目前等国的做法。

所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选择了第二种观点,即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人。

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实务中,通常还从事不少受托代理业务,尤其是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等。

这些受托代理业务有时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总量中还占有不小的份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

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受益人。

  显然,受托代理业务与接受捐赠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

在接受捐赠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了捐赠资产,并拥有了捐赠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在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中,资产并不是捐赠给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它是委托人捐赠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并没有导致净资产的增加。

同时,资产转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时,通常也不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它仍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

在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受托代理业务视同捐赠处理,实际上虚增了捐赠收入和净资产,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获得受托代理资产时,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理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

但是,在对受托代理交易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则有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受托代理交易只是起中介作用,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受委托人之托将受托代理资产转赠或者转交给指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此主张不在财务报告中反映这一事项,即对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项,既不予确认和计量,也不必披露。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项,可以不予确认和计量,但是应当在中予以披露,以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仅仅在中披露受托代理交易事项是不够的,因为受托代理交易资产一旦进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属于已经被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控制的资源,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义务将该资产转交给受赠人。

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以全面反映其资产负债状况,这样也有助于在会计报表中综合反映其业务开展情况。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即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所以固定资产并不计提折旧。

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没有反映其实际价值,进而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管理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艺术品和历史文物等,比如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字画和其他艺术品、博物馆的艺术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庙拥有的历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通常不对外捐赠或销售。

对于这些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如何进行核算

过去一直没有明确。

从实务情况来看,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些甚至连基本的实物登记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导致这些文物文化资产管理上的混乱。

  应该讲,上述文物文化资产是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因此从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加强这些组织的资产管理的角度,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

但考虑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也就是说,它们一般不存在象其他固定资产那样的损耗问题,所以,我国规定,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对于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一般都不予确认。

这一会计处理原则已经导致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些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继续挂账,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市价超跌的投资或者可收回金额严重低于账面价值的存货等继续以账面价值计价,资产价值高估。

  为此,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普遍认为应当允许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和计量,以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价值情况。

尤其是捐赠人、债权人等资金提供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都希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方便其如实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

基于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人当期费用。

  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一般情况下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其减值损失的计量也相对比较困难,所以,该制度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既没有所有权属于出资者的投入资本,也没有针对出资者的分配,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来源基本上都为其所获得的收入扣减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这种组织特征决定了它对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与企业有明显不同。

  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主要来自于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而在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人来源的相关资产中,则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所以,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按照其资产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进行分类有助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较为有用的信息,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据以判断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中,有多少属于其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等限制的,有多少属于不受限制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的。

  从国际上看,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也是采用这种分类方法。

但是分类方式则略有不同。

比如美国将净资产分为三类:永久限定性净资产、暂时限定性净资产和。

英国则将净资产仅仅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两类。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

没有对限定性净资产再进一步区分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是在制度中很难对“永久限定性”和“暂时限定性”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我国现行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这些术语,所以,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可资参考。

  二是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有时很难判断净资产的使用属于永久限定性的,还是暂时限定性的,从而会导致实务中对于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分类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是所谓永久限定实际上也是相对的,出资人等可能改变或撤消对资产的限定。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确认问题,从国际上来看,一般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两类。

  所谓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

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

如接受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无论从美国等国的会计准则,还是有关国际准则来看,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均采用与企业相同交易一致的确认原则,如和我国的收入会计准则等。

对于非交换交易(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则一般按照交易的资源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资产或者减少了负债(即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净资产)来确认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这一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亦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

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人,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1句】: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人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第2句】: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第3句】: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由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所以,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将两者分别列报。

其中,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用于归集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项目、业务或者服务种类比较多的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以反映更加充分的成本信息,也有利于将成本信息与相关收入信息相比较,更好地考察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绩效。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人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比如区分捐赠和受托代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区分交换交易与非交换交易规范收入确认原则、分别净资产的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进行列报等。

这些会计规定,不仅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而且对于丰富我国会计理论、完善我国会计标准建设均富有积极意义。

  如果是官方的,有拨款的,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一)事业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科目的规定中指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

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财物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其他收入科目的规定指出,其他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为此,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应将其作为其他收入核算。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所在的相关科目  贷:其他收入——下捐赠收入

我想给贫困地区捐赠衣服还有物品,怎么捐赠呢

捐赠物品感谢信篇一:受捐物资感谢信感谢信······各位好心人士:您们好

首先,请接受水尾中学全体师生对您们的爱心行动表示由衷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是你们给我们学校送来了温暖,给予我们物质上的支持以及精神上的鼓励;是你们把党和政府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和对孩子们的关心传递给我们;是你们把中华民族的美德传递给我们,使我们从内心深处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

我们用语言难以表达对你们的感激之情

我校地处偏远山区,全校学生,大多为留守儿童。

由于这里生活条件差,生活水平低,学生父母常年外出打工。

当孩子们拿到你们为他们捐赠物资时,脸上露出了幸福的笑容……在这里,我还要特别感谢···同志,是你们第一次来我们学校就为学生们献上了自己的爱心,我们很感激

这里每一件物品都展现了你们浓浓的爱心,包含着社会对我校全体师生的深切关爱

作为学校,我们全体教师衷心感谢您们的关心和帮助,决不辜负你们的浓浓真情和爱心,我们一定更加努力地工作和学习,以优异的成绩来回报社会。

作为学生,要努力学习,用书中的知识充实头脑,用智慧改变贫穷、改变命运,改变社会。

长大后为振兴家乡、振兴中华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让我们再一次感谢·······的各位好心人士,在这里向你们表示由衷的感谢

感谢你们让我们共享了同一片蓝天下的爱

谢谢

并祈福好人一生平安

到今天我们使用快半年了,使用中我们倍加珍惜。

早晨,起床铃响起孩子争先恐

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一、民政部门的《广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会计凭证样遵守《会计法》。

管法如下:——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慈善公益组织财务部门向开户银行购置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的使用及保管应按照《会计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规范使用,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慈善公益组织使用《辽宁省接受社会捐赠款专用收据》和《辽宁省接受社会捐赠物资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 (一)慈善公益组织使用的专用收据,由市慈善总会统一购领、发放; (二)慈善公益组织应建立专用收据申领、使用、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申领、保管,并报市慈善总会备案。

如发生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报市慈善总会备案; (三)慈善公益组织指定的专用收据申领人,须持单位介绍信领取专用收据; (四)慈善公益组织使用专用收据时,应按格式规范书写,注明数量、项目和金额等,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一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在误填的专用收据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在专用收据的封皮上注明作废票据的号码; (五)慈善公益组织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保管专用收据。

第十七条 慈善公益组织撤销的,应立即缴回全部专用收据。

慈善公益组织的组织结构、人员等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办理好有关专用收据的交接手续。

二、监督管理: 第六章 报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季度后10日内,慈善公益组织应向主管部门、市慈善总会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市慈善总会汇总全市捐赠救助信息,向市政府、主管部门、审计及财政部门报送。

第二十二条 慈善公益组织每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捐赠款(物)收支计划。

第二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慈善公益组织将上年度工作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及市慈善总会。

市慈善总会汇总全市捐赠救助情况,向市政府、主管部门、审计及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财务评价,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慈善公益组织应在定向捐赠慈善救助项目实施后,及时将捐赠执行情况向定向捐赠人进行反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慈善公益组织监督管理包括:外部监督管理、内部监督管理。

慈善公益组织应依法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及财政部门、捐赠人、社会及媒体的监督,并将有关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慈善公益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慈善公益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沈阳市慈善公益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对慈善公益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慈善公益组织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慈善公益组织应当及时、如实地答复。

第二十九条 慈善公益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截留和挪用捐赠款物,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