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律师说法】职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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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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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解决和避免
案例三
2015年5月,石某与某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4月石某非因工负伤,需要长时间积极治疗,2017年7月单位因内部调整,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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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的医疗期如何计算?医疗期内的工资如何发?
单位非法解除合同,石某可获得何种赔偿?
尚律师点评
医疗期如何计算?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从这一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医疗期的时间取决于两个因素,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已经参加的工作的年限。
具体计算方法就是:先确定已经参加工作的累计年限,然后确定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石某的累计工作年限是12年,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不满两年。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可以得到医疗期12个月。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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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工资按什么标准发?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据此我们可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具有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的,可以从其规定,但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八成。
石某可以获得何种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3款的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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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可以找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然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感谢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