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灵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
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进一步做好灵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促进非遗项目传承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优化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非遗传承人”或“传承人”)工作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灵台县文体广电局按照国家非遗保护法规中同级条款保护原则管理灵台县所属各级非遗传承人,同时对本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各级非遗传承人。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一定区域内群众公认、通晓某项非遗的内涵、表现形式、具体流程的;
(二)熟练掌握某项非遗表现形式的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
(三)保存民间文学、传统医药类等非遗原始文献、资料、实物,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
(四)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三条省级传承人应当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中产生,市级传承人应当从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中产生。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二)文化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三)其他不直接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申报或者推荐各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经县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逐级上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及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的学艺和传承经历及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开展项目传承活动情况;
(四)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和视听、影像资料情况;
(五)其他有关说明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具有项目代表性的佐证材料;
(六)同意文化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公益性宣传的授权书;
(七)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及项目保护单位管理,自觉履行项目保护、传承、传播等相关义务的承诺书。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并逐级推荐上报。县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要按申报类别组成专家评审小组,通过资料审查、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现场咨询与答辩等环节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入选名单须经专家评审小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产生公示名单,通过公众服务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公示期满,依据专家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传承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非遗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传授、展示技艺;
(二)开展讲学、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等活动;
(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建议;
(四)申请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对传承活动的支持;
(五)获得相应的补助或奖励。
第七条非遗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项目保护单位制定中长期保护规划(5至10年);
(二)制定传承计划,采取收徒、办学、培训等多种方式培养后继人才;
(三)妥善保存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实物、资料等;
(四)积极配合文化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等;
(五)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等公益性宣传推广活动;
(六)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项目保护单位开展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建设,协助完整记录项目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特点等。
(七)每年向项目保护单位提交项目保护、传承情况报告。
第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接受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传承工作开展情况。项目保护单位对照各传承人本年度传承计划,考核各项传承工作是否得到落实并取得成效。
(二)授徒情况。重点考察传承人本年度授徒传艺成果,核实各传承人徒弟身份信息和学艺水平。
(三)履行传承义务情况。重点考核各传承人是否履行了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公益性展演、展示和宣传活动等法定义务。
(四)下年度传承计划。根据各项目传承实际情况和非遗保护工作要求,在县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指导、协助下各传承人制定下年度传承计划。
第九条对于一年内不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连续两年以上不履职或考核不合格的个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经县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传承人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的县级传承人;市级以上的将逐级上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作为评审其履职情况的基本依据,经省市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可取消其省市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省市级传承人。
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条本办法由灵台县文体广电局(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考核办法,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