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的特点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是指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后,离开工作岗位又被原单位返聘或者到其他单位工作签订的合同。对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关于实现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其聘用协议应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离退休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原单位返聘的,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的调整。离退休人员不同于一般劳动者,与一般劳动者相比,离退休人员有相应的社会保障,而一般劳动者没有。因此,劳动法律没有必要对已有保障的离退休人员再次提供额外的基本保障,据此,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两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当劳动者达到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终止。这不同于其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在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劳动合同出现法定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依然可以与用人单位再次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也是法定终止情形,劳动者在未达到退休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但是,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不能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及其解释上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返聘或者到其他单位工作继续提供劳动的,不再适用劳动法律调整,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