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财务造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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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程度日益加大,企业财务报表作为投资者进行决策重要工具变得越来越重要了。下文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绿大地财务造假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绿大地财务造假论文篇1上市公司绿大地造假案例分析
[摘要]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绿大地”)是一家国内绿化苗木行业首家上市公司。然而,上市不到三年,绿大地就因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等问题被证监会调查发现其存在严重财务欺诈。本文试通过分析其财务造假手段及对其财务舞弊的迹象与原因分析,对上市公司预防舞弊和监管部门监管有一定积极意义。
[关键词]绿大地;财务欺诈;公司治理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00)(简称“绿大地”)前身是云南河口绿大地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6月,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2001年3月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0年3月,绿大地因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等问题被证监会调查。2010年12月,董事长何学葵持有的4325.8万股云南绿大地股票被冻结,引起连锁反应,四个交易日内公司市值蒸发12.2亿元,超过80%的投资人损失惨重。2011年4月,财务总监李鹏因信息披露违规被公安机关控制。2011年12月,云南省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云南绿大地公司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1造假手段
1.1虚增资产
在上市之前,绿大地公司通过一系列造假手段来谋求上市。2004年2月,绿大地购买马龙县旧县村委会土地960亩,金额为955.20万元,虚增土地成本 900.20万元。2005年4月,绿大地购买马龙县马鸣土地四宗,共计3500亩,金额为3360.00万元,虚增土地成本3190.00万元。2007年1—3月,绿大地对马鸣乡基地土壤改良价值虚增 2124.00万元。在上市之后,绿大地公司仍然没有停止造假粉饰业绩的脚步。2008年,绿大地会计报告披露的购买马龙县月望乡9000 亩土地使用权价值8370.00万元,经司法机关鉴定,马龙县月望乡9000亩土地使用权价值虚增 8370.00万元,购建月望基地灌溉系统 4270.00万元,经鉴定虚增购建月望基地灌溉系统 3438.02万元。2009年,绿大地会计报告披露的购置广南林地使用权11011.05万元,经鉴定虚增林地使用权价值10407.06万元。
1.2虚构收入
在上市前的2004—2007年6月,绿大地使用虚假的合同、财务资料,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内部交易手段,营业收入虚增达到2.96亿元。公司上市后陆续注销了这期间对其营业收入增长作出重要贡献的前几名客户,企图以此掩人耳目;上市之后,绿大地公司因为业绩上的压力,不思悔改,如法炮制,又虚构收入2.5亿元,绿大地企业用此方法如同吹泡泡一样,泡沫越来越大,但越来越难以支撑,最终免不了破灭的下场。
1.3关联方交易
据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自写的材料称,她在蒋凯西和庞明星的建议下,由蒋凯西和庞明星让赵海艳、赵海丽去注册过多家关联公司。绿大地先后共计注册过35家关联公司。这些关联公司有的是绿大地收购过来的公司,如鑫景园艺;有的是在绿大地公司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公司员工的身份证去注册的公司。通过实际控制的云南红星投资有限公司、昆明晓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等35家公司,绿大地通过资金循环的方式,编造自己所需要的财务数据。一般的操作方法是:以土地款、灌溉系统工程款等各种名义转出资金,利用控制的账户流转资金,最终回到绿大地。关于造假的方式,就像绿大地原董事长郑亚光所陈述的那样,公司买一块地,实际成本可能就1000万元,但账面上花了1个亿。就注册一个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套9000万元出来,又去买公司的苗木,这9000万元就又流进来了,资产、收入和利润就虚增了。“一笔资金从公司出去,最后又回到公司,中间走了一圈。”
2绿大地公司财务造假原因分析
2.1通过上市发行股票获得巨大经济利益
通过上市攫取巨大经济利益是绿大地铤而走险的根本原因。绿大地通过种种作假手段实现上市确实给绿大地带来了巨大收益。公司一上市,一次性募集资金为3.46 亿元,绿大地股票发行价16.49元,上市首日在市场的爆炒下,公司股票便飙升到45.82元。公司高管也获得了超额回报,其原董事长何学葵上市当日身价过亿元,而后随着股价的上涨其更是跻身2009年胡润富豪榜,绿大地也一跃成为A 股市场苗木绿化龙头企业。对比2011年事发后公司高层领导得到的处罚,其处罚与收益相比显得微乎其微。
2.2中介机构敷衍搪塞,不勤勉尽责
IPO过程在我国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等的审计审核,这也是防止企业上市财务欺诈的屏障。绿大地造假手段司空见惯,投行的专业人士、注册会计师、律师只要仔细用心就能发现某些端倪。但在现实中,却没有被发现。因此,一个虚假的IPO,其中一定少不了上述中介机构的责任。没有这些中介机构的配合,企业想要上市是不可能的。事后调查也确实发现,中介机构的有些签字人根本没有亲自去企业做调查。在绿大地上市的时期,我国也处于公司申请上市的高峰期,能签字的保荐代表人资源十分紧缺,一个保荐代表人要负责好多项目,有时会造成签字人往往与实际做项目的人不一致,签项目的决定权在证券公司。正如何学葵所说,绿大地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材料,“中介机构的责任就是没有深入查证材料的真实性”。中介机构这种敷衍搪塞的态度,给企业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2.3政治利益
在很多地方,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地方企业上市募集大额资金带来地方税收的增加,同时提高地方知名度,上市公司数目更成为地方领导标榜政绩的砝码,从而地方政府往往为企业上市一路开绿灯。地方政府应该说是企业上市的一道重要关口,但在绿大地一案中,这道关口却变成了助推其上市的一把保护伞。且不说当年地方部门如何让绿大地蒙混上市,单就其案发之后的各种行为来看,地方为保护企业可谓不遗余力。何学葵被捕前,绿大地曾以公司名义向云南省政府书面求援。在案发前后,有关地方领导也曾多次赴京,与证监会高层会晤,企图让绿大地“逢凶化吉”。案件立案调查后,地方政府消极应付,调查人员面临很大阻力,整个调查过程非常艰难。
2.4公司治理结构单一,内部控制部门形同虚设
公司的30%股权集中在董事长何学葵身上,股权过度集中,而且董事长何学葵同时也担任着总经理,二者之间的监督关系形同虚设。资料显示,财务舞弊案发前,绿大地公司2010年共召开18 次董事会,作为独立董事的郑亚光,这位被认为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都过硬的独立董事,在其亲自出席的16次会议和委托出席的2次会议上,从未投过一次反对票或弃权票。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绿大地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独立董事、监事会形同虚设。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今后证监会应一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审核监管要不断加强,发现有财务欺诈的惩罚力度要加大;另一方面,公司内部要有良好的治理体制和完善的内部控制,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财务欺诈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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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财务造假论文篇2由“绿大地”事件思如何防止会计事务所财务造假
【摘要】随着近几年爆出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造假事件不断增多,历时两年多的“绿大地”事件于今年二月做出了二审判决。处罚力度的加大表现出我国整顿造假事件的决心,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成为有效防止财务数据造假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绿大地 会计事务所 造假
一、绿大地事件概述
(一)绿大地事件简介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绿大地)建于1996 年,2007年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至今,绿大地多次出现违规行为,2004年至2007年间绿大地通过使用虚假合同、伪造银行票证、转回销售款等方式虚增资产、收入、利润,共计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
(二)两次不同的判罚结果
2011年12月2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对绿大地案件一审的《刑事判决书》的结果是,公司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400万元,董事长何学葵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蒋凯西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对于造假数据庞大,情节恶劣的案件只处以400万元的罚款,这是对道德底线的挑战还是对法律的无视?如此量刑给了造假者继续造假的希望。这样的判决结果引起了轩然大波,2024年2月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绿大地事件,并做出如下判决。
法院认定,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1040万元。
第二次的判罚结果明显重于第一次。这样的判罚结果或许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对现在混乱的证券交易市场以威慑,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但是司法机关并没有在一审判决时做出合适的判罚,而是在社会舆论的发酵中,在证券市场频频爆出造假丑闻时,中级人民法院又做出如此判决。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公正判决还是需要一个更加完善的法律环境来实施。
如此重罚只是涉及到绿大地公司本身,参与财务造假的深圳鹏程会计师事务却并没有为此一并受到重罚,只是对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取消职业资格并进行了罚款。鹏程会计师事务所则已经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继续开展自身的业务。参与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没有因为绿大地事件遭受较大的影响。
判决结果中只是将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给予了惩处,会计师事务所却毫无影响。或许法律应该对注册会计师本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给予明确的规定,否则,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事件仍将继续。
二、建议
从绿大地案例可以看出,我国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成为了滋生财务信息造假的温床。上述案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然而,他们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则基本没有受到损伤,仍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工作,而且事务所在案发之后选择了合并的道路,属于真正的名亡实存。对于杜绝会计师事务所造假财务数据起不到根本的作用。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相互依附存在,在工作是一个整体。对于注册会计师出现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应大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部分。这样就可形成一种约束机制,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相互监督,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2)案件审判结果应明确指出对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判罚。
帮助上市公司对财务造假本就触犯了法律,也违背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司法机关在对上市公司下达判决时应明确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将判决书公之于众。不能只是由证监会做出撤销审核资格等的处分。审核资格只是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的一个方面,这种造假财务数据的行为如不给予严厉的惩处,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业务也将会受到影响。
(3)对于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坚决撤销,其余合伙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再次成为其它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这样的规定看似严厉,但是由此形成的制约机制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财务数据造假的事件,利润共享,责任公担促使合伙人之间相互监督、相互促进,从根本防止财务数据造假。
(4)严格审核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
现如今我国大大小小的事务所如雨后春笋般。其中不乏有些事务所不具备完成某些业务的资质,这就需要监管部门的配合,严格审查管辖范围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还应明确事务所可以从事业务的范围。如对上市公司进行审核是一项较为复杂且牵扯利益较多的业务,就应由资质符合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而不是任何一家规模较大的事务所就可以承揽。在确定可以履行该项业务之时要同监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一旦出现问题就要严惩不贷。
三、结束语
基于对绿大地事件中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财务数据造假的判罚结果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加大了对造假单位的惩处力度,意在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但是同时又没有对参与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严厉的处罚,针对于此本文最后给出了一些建议。
上市公司接连爆出财务数据造假事件对证券业是一个猛烈的打击,同时也将注册会计师置于尴尬的位置。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本应共同承担社会监督的责任,但是却和上市公司一道参与造假舞弊使得会计职业道德遭到公众的怀疑,影响到行业的整体形象。所以本位认为建设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不仅需要会计师提高自身的素养,更需要有严格的法律环境形成完善的制约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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