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去村里,讲一个关于诚信的故事……
【来源:鸡西市中级法院网_工作动态】
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群众提供诉讼便利,近日,麻山区人民法院把“巡回法庭”搬进麻山区新发村村民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家门口”办案的形式,解决双方当事人心头的“闹心事”,拉近与百姓的距离,将司法为民、便民落到实处。
此次巡回审判的案件系三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且为同一被告,受理这三起案件后,承办法官李忠海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及辖区内类似案件较多的现实实际,他便决定将到被告所在村巡回审理该案,经过一番紧张的布置,一个简单又不失威严的法庭在村委会院内组成,同时邀请了村委、治保主任及村代表等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后,对参与旁听的群众以案释法、答疑解惑,现场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麻山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零距离”民事审判方式为工作载体,以“法官多跑,群众少跑”为工作理念,坚持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理念,运用以案说法的方式,让辖区百姓看得见、听得懂法院审判的全过程,力争把群众的纠纷解决在“家门口”,切实提高了群众依法诉讼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案情回放】2023年9月22日被告丁某某到麻山区新发村鲁某某、马某良及马某刚处收购鲜食玉米并于同日向三原告各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同年10月10日给付上述玉米款,此款到期后,经三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丁某某至今未给付,现被告下落不明,法院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官说法】被告丁某某与三原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丁某某作为买受人从三原告处收购鲜食玉米后负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行为,被告丁某某拖欠收购玉米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典型意义】 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深入乡村、社区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的一种审判方式,会遇到车难开、路难行的情况,虽然前路困难重重,但丝毫不能阻却法官司法为民的脚步。巡回审判是麻山区人民法院深入“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有力举措,更彰显出司法为民的大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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