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需要
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今天星琛律师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想了解的朋友记得不要错过。
写在前面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劳动者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
答:劳动者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全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深圳市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得看具体情况。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6月8日发布了《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粤劳仲函1号,以下简称"1号文"):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终止。现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或者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但在许多案例中不难看出"1号文"实际上仅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指导性和参考性。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仍更加倾向于“需支付经济补偿”以此来最大程度保护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
延伸:聘请退休劳动者,是什么关系?
广东省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已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劳动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未禁止用人单位在不损害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此,为充分维护退休再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宜将该类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问题,可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的规定处理,即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除非其与用人单位已就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否则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不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
深圳市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