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公开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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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您 (单位)提出的申请。 (不予公开的依据,附后) 经审查,所提申请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国家粮食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代章) 年 月 日 不予公开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所提申请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政府信 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 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 信息。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已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 开。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行政 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 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行政 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 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 府信息。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 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8.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注:如果填写这一理 由,则应标明法律、法规的完整名称和具体适用条款) 。